根据我国现行法例之规,关于普通性质的
借款纠纷的
诉讼时效应严格遵守三年的期限所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时效期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延期。
例如,
债权人向
债务人明确表达了收回借款的请求,诉讼时效于此时便已被视为中断,而从此时开始以及之后所有与此权益有关之程序的结束之时,诉讼时效将由重新计算而来。
此外,还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或其他客观障碍的存在,使债权人无力行使其讨回借款请求权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亦可考虑予以暂时停止。
直至致使时效暂停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诉讼时效期间才算正式期满。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具体的时效延长情况,必须依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相关
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总而言之,当我们面临借款纠纷问题时,应优先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
超过诉讼时效而错失合法权益和
胜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