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而言,无论是否进行
法人及
股权变更,均不会对公司应负担之
债务产生任何效应。
在此方面,公司是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
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个体出现的,必须依赖其所有的财产资源来为其所背负的
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原来的股东而言,他们仅需在其
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所面临的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原股东并未完全履行或根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涉及到性质严重的
抽逃出资问题等等,否则即使在
股权已经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原股东也无须对公司所欠债务超过其出资价值的那部分承担额外的偿还责任。
然而,当上述各种特殊情况真的出现时,即便股权已经完成了变更,原股东依然需要为那些无法通过已缴纳的出资以及利息获得补偿的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
在新股东成功受让股权之后,原则上来讲,他们不必为受让本
公司股权之前所遗留下来的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备。
然而,如若
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特定的条款约定,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新股东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往往是由公司本身来承受的,而股东所应担负的责任则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变化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