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
离婚之际,关于儿童
监护权的归属问题,需要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个关键性的考量要素: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孩子的年龄阶段;
其次,关于双方
当事人的养育能力以及
抚养条件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最后,还要考虑到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幼童来说,通常情况下会跟随母亲居住,但是若母亲出现了如下几种特殊状况,则可以交由父亲进行照顾:第一种类型是母亲长期患有难以治愈的感染疾病,或者存在着其他极其严重的身体问题,这样的话,孩子与母亲共处可能会带来健康方面的隐患;第二种类型是尽管具备抚养的条件,然而却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
抚养义务,此时,父亲如果向法院提出申请让孩子跟随他一起生活,则法院有可能性会批准这一请求;
最后一种情况较为复杂,即孩子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不能够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对于满了两周岁但是尚未成年的子女,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监护权的申请,其中,如果父亲或者母亲能够提供更加优渥的养育环境为子女创造更好的未来,那么他们就更容易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
比如,当子女已经完成了永久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生育能力,这种情况下,具有优势的一方将更易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有其他子女,这时,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将会在
争取监护权上更具优势;再者,如果子女跟随一方家长生活的时间很长,并且改变现在的居住环境对子女的健康发展并不利,如此情况,法院也更偏向于支持该方家长取得监护权;
最后,如果一方家长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存在上述其他几种情况,例如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慢性病等问题,这时,法院同样也会更倾向于支持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提出的申请。
对于年满八周岁的青少年子女而言,法院将会尊重孩子自身的真实意愿作为分忧不决的主要考虑因素,优先考虑他们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