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了有效的
仲裁协议,则
当事人必须服从仲裁机构提出的仲裁请求,而不能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由于仲裁协议拥有排他性的职能,能够避免由法院进行相关权力的行使。
然而,也无法忽视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
例如,若仲裁协议出现了效力瑕疵,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了法定的仲裁范畴、允许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仲裁协议等等,都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实效性受到挑战。
此时,当仲裁协议失去其有效性时,或是被裁定失效后,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所以说,确定是否能够决定起诉的最终决定因素,无疑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