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传票未能送达到原告方手中的情形,通常并不常见。
总的来说,传票的有效送达乃是
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倘若实在无法将传票直接交付给原告的话,法院有可能会考虑采用其它可行的手段予以补救,例如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等。
其中,留置送达即当原告
当事人拒绝对传票予以接收的时候,可将传票暂时保存在其居住地;委托送达则是由法院授权委托其他地方的法院代为执行送达任务;至于邮寄送达,即是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而公告送达,则视为当所有其他方式皆无法正常送达给原告时,法院可以选择采用公告公示的形式来传达相关通知。
对于究竟应当选用哪种方式加以实施,法院将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斟酌与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