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股东需对公司所负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其
出资义务,则在其未出资及利息的范围内,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
债务部分,应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股东存在
抽逃出资行为,同样需要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当公司进入
清算阶段,如有股东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从而致使
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以致未能获得妥善清偿的话,那么该名股东需为此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再者,若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便办理了
注销登记手续,进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活动,此时,该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所有尚未清偿的债务负起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若他们无法证明公司的资产与自身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就必须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