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关于公司
逾期偿付借款的问题,股东是否应当代为偿还甚至共同负担还款义务,应依据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倘若股东已经按照规定的比例全额履行了自己的
出资义务,同时并无违反法律
法规,如无恶意行使股东权力、非法向外转移公司资产等不良行为,那么根据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该股东原则上无需为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付出额外的代价。
然而,如果发现股东未能按照法定比例全额交付其承诺的资金,在此情况下,他们将在缺少出资部分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补充性的
赔偿义务;此外,倘若发现股东的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淆不清,股东滥用自己身为
公司法人代表的特殊地位,以及股东应尽的
有限责任,试图以此逃避债务,并且这种行为对公司的
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必须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结论,而是应该根据股东的具体行为和公司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