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连带责任担保下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未就
保证期间达成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有权自
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的第六个自然月开始,向保证人提出
担保责任的主张。
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保证期间且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而债权人又未能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催讨担保责任的话,则保证人将被赦免所有保障义务。
然而,若在合同中有具体的保证期间约定,则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
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将被视为无约定;另外,如有约定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偿还完毕等类似表述的,也将被视为约定不清晰,此时,保证期间将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之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