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逃漏的
违法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文记载和规范。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剖析来看,纳税人故意
伪造、篡改、隐藏甚至擅自摧毁用以记录或证明财务状况的账本、会计凭证等财会文件,或者在已经存在的账目上多计入与实体经济无关的支出费用,以达到减少甚至完全隐藏实际取得的合法经营收入,受到国家征税部门通知要求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却故意拖延不报甚至虚构申报内容的行为,以及在未完全履行相应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等,均可视为隐蔽性的所得税逃漏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尚未被足额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及
滞纳金进行强制追回,并对偷逃
行为人处以少缴税款总额50%至5倍范围内的罚款;如涉及到触犯
刑法分则,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关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此设有明确条文规定,
逃税者逃缴税款金额累积达到一定标准且占据应纳税总额10%以上者,将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缴纳
罚金的
处罚;如果逃税额进一步增多且占纳税总额达30%以上者,那么将会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也要承担缴纳罚金的处罚。
同时,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国家税务机构依据法律程序下发的逃税追缴通知之后,及时补缴充足的应纳税款,并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且此前已经接受过税务
行政处罚者,可以视情节从轻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