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之时效期限定为两年,自
商标注册人或
利害关系人实际知悉或应已知晓
侵权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处所称“实际知悉”,普遍理解为权利人握有确凿
证据以证实在其获知侵权行为存在之时。
而“应已知晓”则意味着尽管权利人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其已获知侵权行为,然而根据常识判断、客观事实等因素综合分析,有权人本应对该行为有所了解。
若侵权行为持续出现,
诉讼时效期限将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重新计量。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之中,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阻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求权时,诉讼时效将被暂时停止。
待阻碍时效之原因得以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限将继续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