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企业作为独立且享有法律人格的实体,须以其自身所有且获得所有权的财物为基础对外承受
债务。
然而,某些特殊情况下,
股权持有人可能需要负起
连带责任。
例如,股东如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足额的
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本息总额以内,分担公司难以偿还的债务的
补充赔偿责任。
进一步地说,如果股东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的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他们对此类
公司债务须
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倘若他们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他们
个人财产之间的清晰界限,那毫无疑问,他们必须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这些责任是否真的会被追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