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请求提供
证据材料以供调查使用之时,通常会需要与案情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和材料。
这些资料可以涵盖多种形式,如书面资料,如合约、文件、信件等;物品证据,如实际存在的实物;
证人声明,即由证人亲自书写的陈述或者在法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视听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以及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等。
此外,还有可能需要提供鉴定意见、勘查报告、检查记录等各种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及客观性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合法性意味着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则表示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而客观性则强调了证据必须真实存在且不受人为因素影响。
具体所需的资料类型将根据案件性质及检察机关的特殊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