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犬类作为动物并不具备直接实施
违法行为的独立主体地位。
然而,当此类动物致人伤害时,其饲养者或管理者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可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自身的
赔偿义务。
例如,若受害方故意挑逗、激怒犬只,最终导致自己被咬伤,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的
赔偿责任便有可能得到适当减轻。
然而,无论何种情形,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应对所饲养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牵引绳等。
若由于未能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即使受害方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仍需承担
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