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合同内明示载有
仲裁条文,并且该仲裁条文合法、对其效力亦无可置疑,那么理论上便不再能借助于
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纠纷了。
这是由于仲裁协议本具有排除法院裁判权的特性。
然而,倘若仲裁协议本身无效,抑或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模糊不清以致无法执行,
当事人则有权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举例来说,如仲裁协议中所指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仲裁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即为无效,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采取
诉讼方式解决争端。
总的来说,问题的核心在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以及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