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对于
执行异议之诉,应有明确的提出期限,即在
执行程序终结之时为止,然而针对已经执行完毕的事项,其异议
申诉则不受此限制。
具体而言,如贵方对执行标的物持有异议,应在该执行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及时提交;若贵方对执行行为产生质疑,亦应在此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请谨记,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至执行程序启动之前的这段时间并不计入异议期内。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贵方在发现任何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之后,立即采取行动,提出执行异议,以避免由于拖延而可能导致的自身权益损失。
此外,在提出执行异议时,贵方还需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和资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