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若被告人未能亲自出席法庭,确实也能够通过提交书面辩护状的方式参与
诉讼。
然而,如果被告人没有到庭,便有可能错失在法庭上进行直接质证和辩论的宝贵机会。
通常而言,只要被告人所提交的书面辩护状表述明确且理由充分,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理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与考量。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被告人未出庭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作是对自己
诉讼权利的部分放弃。
基于此,为确保公平公正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法官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不经过被告人出庭质证这一环节,直接做出缺席宣判。
至于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究竟应该接受或采纳被告人提供的辩护观点,抑或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及其相关
证据,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皆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惯例执行。
倘若被告人未能给出合理的不出庭理由,且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充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极有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原告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