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所涉及到的子女
抚养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诸多因素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其中,子女的年龄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母亲作为
监护人负责抚养,但是如果母亲存在如下情况之一,例如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感染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使得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或者虽然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而父亲又坚决要求膝下子女跟随自己一起生活;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的话,那么这时候就可以酌情将
抚养权判给父亲。
然而,当孩子年满两周岁尚未成年之际,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提出抚养请求,但是唯有在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之时,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优先考虑:首先,如果父母一方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的避孕手术,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其次,如果子女在其母亲或父亲身边渡过的时间比较长,而改变当前生活环境很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再次,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孩子需要照顾;最后,倘若子女在跟随着父亲或母亲生活的过程中,对他们具有积极的影响,而另一方则患有严重的慢性病或者其他类似的不良状况,或者出现了任何可能阻碍子女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境,那么这时法院也可能会认为将子女留在之前的生活环境中更为适宜。
另外,除了上述的几种因素之外,法院还会对双方
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实际抚养能力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意愿等等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以期能做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