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借贷的
法律关系中,如果保
证人并未亲自签署书面文件,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项
担保义务的约束力并不成立。
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而
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属性质的附属合同。担保合同的生效,通常要求保证人必须以亲笔签名的方式明确表达其自愿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若无保证人的亲笔签名,这就意味着保证人并未通过任何形式表达过愿意提供担保的意愿。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有其他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明尽管保证人并未亲自签署书面文件,但是他们确实存在着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真实意图,或者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行为中可以明显地推断出他们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有可能会认为担保关系已经成立。然而,这种情况的判定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