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情况来看,仅仅在
借款合同上注明“
担保人”这三个字,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是连带
保证。在法律层面上,
担保行为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形式。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我们应当将其理解为一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需要首先向
债务人提出请求权,只有当经过法院的
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
债务的时候,才能够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连带保证的
法律关系之下,债权人有权力选择让债务人或是担保人单独或共同履行债务。因此,仅仅在借款合同上写下“担保人”这样的表述,基本上可以被看做是一种一般性的保证。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认定,我们还需要结合借款合同的整体表述、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相关的
证据材料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