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共同侵权责任这一
类别中,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多种形态。
首先是
连带责任形式——当存在多个
侵权行为人时,他们需共同承担起对受害者的所有
赔偿责任,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力从任意一个侵权
行为人处索取全部
赔偿。
然而在侵权行为人内部,他们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其他因素等进行责任划分,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分配。
其次是按份责任形式——这种情况下,各个侵权行为人需要依据自身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应负担的赔偿比例份额,以此为基础,各侵权行为人只针对他们所持有的份额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职责。
再者是补充责任形式——若直接侵权行为人无法完全赔偿或无力赔偿,则补充
责任人需在其能够预防或阻止损害继续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是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该情形下,多名责任人由于不同的
法律关系所在,需对同一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在这些责任人之间具有选择权利,可向任一责任人要求全额赔偿。
然而,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责任人仍具备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