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原则,即公司的股东仅需依其所投入的资金份额,对公司所负担的
债务负责即可。
此原则的设立意在为广大的股东们提供可靠的投资保护以及有效的风险隔离。
然而,当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股东违规滥用公司自身独立的
法人资格,以及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特权,以及为逃避还债责任从而严重侵害到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等情况出现时,法院有权否认该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要求这些股东对公司所负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例如,当股东与公司的资产存在混合使用、业务运营混淆不清,或者利用公司进行
违法行为等情况发生时,都有可能导致法院采取法人人格否定的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人人格否定的运用应当审慎对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且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的
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