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购置凭证应填写夫妇其中一方的姓名抑或是两位共有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诸多关联因素。
依据法律规定,若在夫妇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无论购买凭证上仅列明一位或两位配偶的姓名,均通常被视为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存在特别的书面协议予以明确说明。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例如涉及到后续的房
产权利变动以及
债务偿付责任等方面,仅列明一方姓名则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对于存在一方在婚前行使现金支付能力进行
购房这样的情况来说,购买凭证上仅列明一方姓名往往被确认为独占性的
个人财产。
而假如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房产,婚后由两人共同
偿还贷款,那么共同偿还的部分及其所带来的增值收益便属于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夫妇双方在充分考虑家庭财务状况、房产使用目的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之上,通过公平协商来确定购买凭证上应当列示哪一方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