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明确规范,公司的
解散清算公告的
有效期原则上定为 45日。
在这期间里,如《公司法》所述,公司有责任自
清算组正式成立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
债权人,并须在此后的60天之内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等刊登公告。
债权人则需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或者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45个自然日内,向清算组提交其所拥有的
债权申报材料。
在此45天的
公告期限内,债权人务必及时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否则
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部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若在公告期结束时仍无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或者清算组在对申报债权进行严格审查后确认无任何异议,那么
清算程序便可以顺利地继续推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