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欠款时,各个
合伙人需要自行承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
这里所说的“无限”,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偿还责任并不受到其投入资金或者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权益额度的限制。
而“连带”,则是指每一位合伙人都肩负着清还全体
合伙企业债务的职责,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位合伙人索求全额
赔偿。
在该名合伙人完成赔偿之后,他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
追讨他应该承担的那部分数额。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清偿的数额往往会参照
合伙协议中的有关债务责任划分的条款来进行。
然而,这类约定并不会对债权人造成影响,只具有合伙人内部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并无明确规定,那么将根据合伙人实际缴纳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