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追诉期限是从
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而所谓的
犯罪之日,通俗来讲也就是犯罪行为被判定为正式成立的那一天,也就是
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追诉期限的
起始时间会有所不同: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连续的性质,那么就应当
从犯罪行为最终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对于那些以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罪行,比如
过失犯罪,其追诉期限则应自危害后果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
犯罪嫌疑人连续实施了多起
盗窃行为,那么他的追诉期限就应该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彻底完成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再者,假如某人因过失导致他人受到严
重伤害,那么他的追诉期限就应该从
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显现出来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追诉时效的计算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理具体事例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的判断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