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物造成伤害的责任归属原则上,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重要环节:首先,在绝大多数情形之下,适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制。
这意味着,只要受伤者能够证明他所受到的伤害确实系由动物所导致的,那么动物的看护者或者管理者就有权利和责任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通过
证据来证明伤害是由于受伤者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而引发的。
其次,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等具有高危风险性的动物所带来的伤害事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免责理由。
再者,当动物的伤害是因为第三方的疏忽或者过错而引起时,受害者既可以选择向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同时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出索赔。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在赔偿之后,仍然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最后,我们还需要明确的是,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对于预防动物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如果他们未能履行好这个职责,即使受害者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也无法完全免除他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