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律师与嫌犯或者被告交流见面的次数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束缚。
至于这样做的原因,要依据事例本身的错综复杂性、审理进度以及被
代理人个人需求等多重因素来作判断。
通常来说,在事例的调查阶段,为了深入理解事例的基本情况,可能会安排多次会面来进行商讨与分析;而在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为了制定出合适的辩护策略,确认
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而进行的会面,也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排序。
若是事例方面较为简单明了,并且处理过程较为顺利的话,那么需要会见的频率也就相对较低。
然而,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事例,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集到更多的证据,深入了解事例的每一个细节,律师可能会选择增加会见的次数。
总的来说,会见的次数应该是以能够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保护当事人权益为首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