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充实与否并不能成为决定
司法审判法庭开庭频率的唯一参考指标。
具体而言,审判开庭次数的决策应视事例复杂度、法院的工作部署以及
诉讼程序进展等多方面因素而定。
以
民事诉讼为例,按照一般情况来看,适用
简易程序的事例,其开庭次数可能仅限于一至两次;然而对于更具复杂性且存在较多争议要素的普通程序事例,相应的开庭次数很有可能有所增加。
然而,在
刑事诉讼领域,针对特定事例的确切开庭次数则须综合考量诸如事例属性、证据掌握状况以及被告人数量等诸多因素。
总的来说,证据是否充分并非判断审判法庭开启次数的唯一因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法院将对此进行合理周密的规划与安排,以确保事例能在平等、公正、合法的环境下接受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