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准则,主持开展
医疗纠纷领域技术鉴定事务之医学会须于其正式受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子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事故纷争双方面对面
当事人分别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提供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各项完整资料。
当事人在接到了医学会这一详尽且明确的通知后,应立刻着手准备,于收到通知之后的十个自然日之内向医学会
递交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各类材料,并连同书面陈述以及答辩意见一同补充。
而作为执业协会,医学会自提交给他们的所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已获悉并收到答辩意见之日算起,将有四十五天的期限来组织并完成鉴定工作,然后出具加盖公章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此即意味着,通常而言,
医疗事故鉴定的全过程可望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圆满完成。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实际操作中的各种特殊情形,例如当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与医疗事故纷争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具有利害关联等问题时,鉴定期限可能相应予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