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地区,对于涉嫌
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冒充工人进行
盗窃”行为的法律追究流程与
立案准则,通常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根据有关法令,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应分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之情形。
然而,在依法追究
违法行为时,并不仅仅以
盗窃金额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同时也会结合盗窃行为发生的频率、方式、受害对象等几方面的因素进行统筹考虑。
例如,多次进行盗窃、进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携带具有危险性质的工具进行盗窃或
扒窃的,即使
窃取财物的金额不大也有可能会激起法律的关注并展开调查。
至于“冒充工人”这一情节,虽然可能会对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破坏力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能单独作为立案审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