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幅的利息作为诱导手段而来实现借款却未承担偿还义务,并不必然构成诈骗
犯罪。
在法律体系中,诈骗被定义为主体怀揣着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邪恶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而诈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倘若借款方在最初借款之时即无任何偿还的坚定企图,通过大量
虚假信息堆砌而成的事实,以及刻意掩埋真实情况以骗取借款,如编造
虚假的投资项目,制造拥有强大还款能力的假象等等,并且获得借款后四处挥霍、逃匿无踪等种种行为,那么这类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
刑事犯罪的诈骗罪行。
然而,假如借款方在一开始是有意愿去负责偿还这笔款项的,仅仅因为
经营不善或是其他客观原因使得他们无法履行承诺,那么这通常被归类为
民事纠纷之中的
债务违约现象,此时,出借方可以采用诸如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尝试
追回欠款。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借款当时的主观意图、借贷资金的实际用途、以及还款表现所展现出的态度和行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最终做出精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