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
合伙债务与
个人债务的偿还次序,通常遵循如下基本原则:首先,若
合伙人拥有足够的个人资产可完全清偿其自身所负的
债务,并且
合伙企业亦具备相应资产来满足合伙债务的需求,则二者将分别进行偿还,彼此之间不会产生任何冲突或影响。
然而,倘若合伙人所持有的个人资产尚不能全额支付其个人负债,而合伙企业拥有的财产却可以覆盖所有合伙债务,那么此时合伙人必须优先使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按照合理比例来偿还合伙债务,之后方可利用其个人资产来清偿个人债务。
反之,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无法完全满足合伙债务的需求,而合伙人个人资产却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那么应当首先动用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来偿还个人债务,剩余部分才可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合伙人,他们需要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