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的主要实行者来说,他们通常都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然而,关于
临时工是否能够成为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这取决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假如临时工被
委派去执行具有公务性质的任务,比如在国有单位中负责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并且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非法侵占了
公共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但是,如果临时工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性质的工作,并不涉及到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支配权,那么他们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全面考虑临时工的工作性质、职责以及他们的具体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地判断出他们是否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