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对
宣告死亡之主张,其
利害关系人的提出申请具有特定的优先顺位要求。
按照惯例及法理来看,在提出申请之际,
首先应考虑的是配偶这一
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
其次则是父母与子女,他们属于第二顺位的利害关系人;再者,其他
近亲也被视为第三顺位的利害关系人;
最后,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才会被归入到第四顺位。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前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反对申请宣告死亡,那么后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即使提出申请,法院通常也不会予以受理。
除非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证明前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故意放弃行使其申请权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
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由于自然人长期失踪导致的民事
法律关系不稳定的问题,进而保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