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贷款协议以及
债务偿还方面的问题上,当
借款人无法如期
清偿债务时,
担保人往往需要根据
担保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责任条款承担起连带
保证责任或者一般保证责任。
在连带保证责任方面,
债权人具有双重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提出还款请求,而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并无先诉
抗辩权可言。
相较之下,当
担保行为采取一般保证责任方式的话,只有在通过法律手段将借款人名下的所有财产
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到期债务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转由担保人来承担这部分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担保人才具备法定的先诉抗辩权。
然而,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仍然必须以担保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倘若在担保合同之中对于
保证方式的描述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或者根本未予以规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便应依照一般保证的职责范围来履行担保义务。
同时应当指出,担保人在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服务并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之后,是拥有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