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事件的审批
逮捕时限并无确切规定。
通常来说,当公安部门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门审查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境中,此阶段的申请
有效期可以加以延长,由一日增至四日。
至于那些从事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整整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构,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完成事例的核实和评估,并给出最终的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开始,待检察院做出裁决为止,整个流程所需的时间通常介于七天至三十七天之间,然而,具体的执行时间则必须根据事例的复杂性和其他相关因素来合理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