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公司发生欠款事件,是无法直接向其股东进行求偿的。
这是因为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需要以其自有资产来对外承担
债务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例如当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根本没有履行其
出资义务时,他们就应该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的
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试图以此逃脱债务,给公司
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他们也必须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在公司进行
清算期间,股东未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无法顺利完成清算工作,从而加重了公司的债务负担,那么这些股东同样要为此负上相应的责任。
至于究竟能否追究股东的责任,则需要视乎具体事例和所掌握的
证据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