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特殊情况之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便是在
同居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之间是否涉及到任何形式的
共同财产以及
债务。
倘若在此期间存在着诸如
彩礼等项赠品以及财物的交换和交往,那么便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财物应否予以退还做出精准的判断。
从严格的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假如彩礼是以缔
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所给予的,然而最终却未能实现婚姻的愿望,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财物都应该被归还。
但是,在决定返还的具体金额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时间长度、是否已经生育了子女、以及财产的使用状况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与此同时,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购买了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那么就应该按照双方的
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若无明确的约定,则可能会按照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