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检察院核准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的
羁押时长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遇案情复杂、
羁押期限届满而无法顺利结束调查的情况,可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进行延迟一个月。
针对交通条件极为恶劣的偏远地区出现的重大复杂事例,或是重大
犯罪团伙事例,亦或涉及范围广泛且获取
证据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事例,若在既定的羁押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任务,需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时间。
而对于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事例,在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羁押期限仍然无法实现侦查结束的情况下,则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批和决定,再给予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