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进行转让时,区域
管辖权情况一般会随之并行转让,但偶尔也会出现特别的情况。
在常态下,倘若原本的债权责任关系中存有的
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同时在转让协议中亦未对管辖权进行另外的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管辖权将会伴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然而,当
受让人与
债务人再次就
管辖问题进行了新的协商,或者法律有其特殊的规定,抑或存在专属管辖等所谓的“特殊情况”时,那么管辖权的确立或许会有所差异。
例如,涉及到不动产的
纠纷,往往是由该不动产所在的地方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发生了转让,管辖权也并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
总之,我们需要结合各种因素来实际检验和判断在
债权转让后,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