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开设赌场罪所规定的
量刑法准,往往与以下内容相统一:即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对
行为人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需缴纳适当金额的
罚金。
然而,若存在以下七种特别情形之一者,则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极其恶劣,从而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1. 在整个赌局中,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积至了三万元以上。
2. 参与赌博的资金总额累积达到了三十万元以上。
3. 参赌的人数累计超过了一百二十个人。
4. 在搭建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
组织赌博的机会,并从中获取
违法所得,且该违法所得高达三万元以上。
5. 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并从中获得违法所得,累积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6. 参与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代理人,并允许他们通过下级代理人接收投注。
7. 主动招揽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加入
网络赌博活动。
请谨记,在具体进行量刑时,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是否存在
自首和
立功等相应情节也将作为重要依据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