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范围内,对于
盗窃罪数额的衡量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分别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及以上、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以及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者,则应相应地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明确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盗窃数额是在判断盗窃罪的罪行大小和判处
刑罚时的重要衡量标准,但并非绝对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那些实施了
多次盗窃行为、
入户盗窃、带有武器或
凶器实施盗窃或
扒窃行为的人,无论
财产损失金额如何,均将被定为盗窃罪。
然而,在实际事例中,我们还需结合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犯罪手法的残忍程度、是否有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物等多方面因素共同考量,以期为最后的罪行大小及判罚提供准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