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明确规定为
国家公职人员,而
临时工人一般并不属于这类范围。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即当临时工被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立机构、社会团体
委派以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时,那么他将有可能被视为犯有贪污罪。
因此,对于临时工是否涉及贪污罪的问题,关键的判别要素在于其实际
职务行为是否属于公务性质、是否具备对公有财务资源的有效管理权力以及是否确有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有财物等事实存在。
总的来说,我们必须基于具体的事例情节,全面分析、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后才能做出确切的认定,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式的论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