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自
仲裁委员会收到
递交的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止,如该申请符合受理标准,则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各当事方。
反之,若其判断认为不满足受理条件,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
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予受理,同时向其充分解释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仲裁申请书尚有缺漏或不足之处,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人及/或其代理律师于规定时限内进行补充修正,而补充修正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所提及的五个工作日的受理期限之内。
总而言之,在通常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