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针对人身
损害赔偿事宜引发的
法律纠纷,其
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法定的三载。
值得我们强调的是,此诉讼时效并非自权利人实际感知到自身权益受损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可能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权利人获知或应当明确了解自身权益受损害及其
责任人的明确信息之日起逐步累积计算。
然而,当权利人从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至
起诉之时已经跨越20个年份(即法律术语所称的“二十年”),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是不会提供司法救济的。
但若有特殊情况出现,如权利人提出延长请求后经人民法院准许并经过审理,则诉讼时效可适当予以延长。
此外,我们还需特别关注的是,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出现诸如导致诉讼时效暂时停止、中断等特殊情况,那么,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方式也将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
举例来说,当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或者责任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出现时,便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产生,而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