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确实存在着时效性的限制。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公民或
法人等主体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时,其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被设定为三年。
该期限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并且确定了责任方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发生于二十年前,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予以延长。
因此,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中,及时行使权利显得尤为关键。
倘若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起诉,而对方
当事人又提出了
诉讼时效抗辩,同时经过调查发现不存在任何中止、中断、延长的理由,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裁定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因此,一旦个人或组织不幸遭受
人身损害,就应该迅速付诸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