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有所体现,其基本原则是法院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的
担保金。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特殊性对此加以适当调整。
例如,当面临案件简单明晰、风险相对较小等情形时,部分法院可能允许申请人按照请求
保全财产数额的约百分之三十作为担保金额;反之,若案件较为复杂、风险较大,那么法院就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请求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
同时,假如申请人选择以财产作为担保方式,则必须出示的担保物应当无任何权属上的缺陷、易于变现并且完全具备
赔偿因保全审查失误而引发的潜在损失之能力。
另外,若选用保险公司开具保函进行担保,投保人通常需要依照保险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来缴纳相应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