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中,我们发现,制造
虚假毒品的行为,从
刑法学原理视角分析,若
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制作的是真实毒品,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由于其个人所实施的活动无法对毒品
管制秩序这一关键性的保护法益产生直接冲击,因此应当将其视为一种诈骗行为进行评价。
所谓诈骗罪,乃指以侵吞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通过编造无关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方式,攫取了数额相对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一特定事例中,被告人意图借助制造“毒品”的手段实现
非法获利的目的,从而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然而,对于具体的
定罪量刑标准,我们需要全面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