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境之下,农村社区干部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了
贪污罪。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主要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或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然而,对于农村社区干部而言,倘若他们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如在
征地补偿款的管理等环节中,他们便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列。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如果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优势,
非法侵占公共财物,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了贪污罪。
但是,如果这些农村社区干部仅限于处理村集体内部事务,并没有涉及到上述“公务”领域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构成贪污罪。
因此,判断某位农村社区干部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其中包括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