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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有没有追诉期

关于欠款的追索问题,法律中有一个专门术语,即“诉讼时效”。
在通常情况之下,当我们向我国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身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时,要求适用的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
然而,当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时,例如欠债双方已经就债务的偿还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诉讼时效便应自该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反之,如果双方并未对还款期限作出任何约定,债权人则有权随时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的要求,但是必须给予债务人适当的准备时间,而这个时间应该是从债权人首次正式主张其债权权益之时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明确表达过其债权请求,亦或是得到了债务人的书面或口头承诺愿意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这将会导致诉讼时效出现中断现象,并且从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处、以及涉及相关程序终结之际重新开始计算。
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朋友们,如果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提起诉讼,倘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那么,债权人很可能会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最新修订: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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