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的追索问题,法律中有一个专门术语,即“
诉讼时效”。
在通常情况之下,当我们向我国境内的各级人
民法院申请保护自身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时,要求适用的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
然而,当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时,例如欠债双方已经就
债务的偿还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诉讼时效便应自该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反之,如果双方并未对还款期限作出任何约定,
债权人则有权随时向
债务人提出
债务清偿的要求,但是必须给予债务人适当的准备时间,而这个时间应该是从债权人首次正式主张其债权权益之时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明确表达过其债权请求,亦或是得到了债务人的书面或口头承诺愿意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这将会导致诉讼时效出现中断现象,并且从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处、以及涉及相关程序终结之际重新开始计算。
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朋友们,如果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提
起诉讼,倘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以
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那么,债权人很可能会面临丧失
胜诉权的风险。